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可以当护士吗

文章来源:乙型病毒性肝炎   发布时间:2020-8-24 19:24:14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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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国际护士节,此次抗击疫情过程中,护士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深受人民群众的尊敬。笔者在此向广大护士致敬!

那么什么是护士呢?根据《护士条例》的规定,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要求,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根据年3月27日的国务院令,护士执业注册地点已由“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修改为“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进一步放宽了相关的管理。

那什么样的条件可以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呢?《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一)无精神病史;(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前两个条件可以说是比较明确的,那第三个条件就是比较宽泛的。笔者目前没有查到相关的进一步解释或说明。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能不能当护士呢?

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进一步强调“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予以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

那哪些是卫生部核准并公布的特殊职业呢?年2月,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发布《关于已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的说明》,文件指出:“目前,经卫生部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和可以开展相关检测的行业有:1.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公务员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2.根据《卫生部关于民航空勤人员体检鉴定乙肝检测调整意见的复函》要求,民航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乙肝项目检测,可以保留体检鉴定乙肝项目检测。3.血站从事采血、血液成分制备、供血等业务工作的员工。根据《卫生部关于修订血站质量管理规范8·4条的通知》(卫医政发〔〕69号)要求,血站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对从事采血、血液成分制备、供血等业务工作的员工,应当每年进行一次经血传播病原体感染情况的检测。对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体阴性者,征求本人意见后,应当免费进行乙型肝炎病毒疫苗接种。’”

从这个文件中我们可以看到,没有明确将护士作为不得从事的职业,但是血站中从事采血、血液成分制备、供血等业务工作中的护士,应该是禁止的。也就是说,有条件地禁止。

可见,即便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也是可以从事大部分护士工作的。最后,再次祝护士节日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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