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新政策一门诊大病病种调整及病种资格

文章来源:乙型病毒性肝炎   发布时间:2017-6-12 15:48:23   点击数: 3 次
  

  青人社字〔〕76号文件规定:

  一、门诊大病病种调整

  慢性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与肝硬化病种合并为慢性乙

  型病毒性肝炎、肝硬化,年度支付限额为元。

  二、病种资格准入标准

  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肝硬化

  (一)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

  1.已感染乙型肝炎病毒(HBV)患者出现反复(或持续)肝功异常,病程超过六个月,确需抗病毒治疗,医院、二医院专科病房住院明确诊断为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必要条件)。

  2.有病毒性肝炎史,住院确诊为肝炎后肝硬化,并持续服药治疗三个月以上(必要条件)。

  3.B超或CT提示为慢性肝病或肝硬化表现(参考条件)。

  4.肝炎病毒检测显示阳性(参考条件)。

  5.生化指标提示有肝功能异常(参考条件)。

  6.胃镜或钡餐检查:显示食管静脉曲张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参考条件)。

  7.血常规检验:血小板明显减少(参考条件)。

  准入标准:必要条件一条+参考条件三条。

  注:医院医院医院。

  (二)肝硬化

  1.经住院确诊为非肝炎性肝硬化,并持续服药治疗三月以上(必要条件)。

  2.肝炎病毒检测显示阴性(必要条件)。

  3.血生化检验:血清ALT和AST大于正常,血清白蛋白小于35g/L(参考条件)。

  4.血常规检验:血小板明显减少(参考条件)。

  5.胃镜或钡餐检查:显示食管静脉曲张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参考条件)。

  6.B超或CT检查:显示肝表面欠光滑、门静脉或脾静脉增宽、脾脏肿大、腹水等(参考条件)。

  准入标准:必要条件二条+参考条件二条。

  注:该病种不限定定点医疗机构。

  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

  1.已感染丙型肝炎病毒(HCV),符合目前临床规定抗病毒治疗指征或已接受抗病毒治疗者,血清HCV-RNA检测显示阳性,医院、二医院专科病房住院确诊为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必要条件)。

  2.有丙型病毒性肝炎史,反复出现肝功异常,影像学检查显示肝硬化改变,医院、二医院专科病房住院确诊为肝炎后肝硬化,并持续服药治疗三个月以上(必要条件)。

  准入标准:必要条件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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